案件背景
福建省自然人葉長青于2006年7月14日向國家商標局提交“DE LEUWE JAGT及圖”商標注冊申請(申請號:5479087),指定商品為第33類果酒,葡萄酒等。我公司代表來自南非的圣帝莊園酒業有限公司在異議期限內向商標局提起異議。商標局于2011年6月下發裁定,駁回異議請求,準予第5479087號商標核準注冊。圣帝莊園酒業有限公司不服異議裁定,于法定期限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提起異議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最終裁定第5479087號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爭議焦點
本案主要圍繞《商標法》第十五條進行爭論,爭議焦點在于第5479087號申請商標是否構成代理人以自己名義將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注冊。
本案中圣帝莊園酒業有限公司提交的紅酒購買協議中雖購買方為中國福建某公司,且合同內容及簽字均為英文,無法證明申請人葉長青與圣帝莊園酒業有限公司之間存在任何關系。但根據承辦本案的代理人收集并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一系列證據顯示,申請人葉長青在與圣帝莊園酒業有限公司簽訂購買合同和申請第547908號商標期間為該福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據此,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第5479087號商標為《商標法》第十五條所述未經授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將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情形,裁定第5479087不予核準注冊。
案件點評
本案的意義在于,商標評審委員會在異議復審裁定中對于《商標法》第十五條“代理關系”進行了廣義理解,不僅包括《民法通則》、《合同法》中規定的代理人,而且包括與通過商事業務往來知悉被代理人商標的經銷商有特定身份關系的代表人。